當我們想要離開或者被迫離開的時候,很多人都會分辨不清離職跟辭職的概念。那么員工離職和辭職的區(qū)別?離職后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員工離職和辭職的區(qū)別
其一,勞動者將喪失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
《勞動法》第2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因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而裁減人員的,或者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但是,如果是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部發(fā)〔1996〕第354號《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就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支付經濟補償金與否,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不了解法律后果的情況下填寫了《辭職申請表》,那么,其損失將是無法彌補的。
其二,勞動者無法申領失業(yè)救濟金。
國務院令第258號《失業(yè)保險條例》第14條規(guī)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yè)人員,可以領取失業(yè)保險金:
(一)按照規(guī)定參加失業(yè)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guī)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yè)的;
(三)已辦理失業(yè)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边@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yè)”是指下列人員: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等。顯然,勞動者提出辭職的不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yè)”的范圍。
按照國家規(guī)定,也無法享受失業(yè)救濟金。因此,當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勞動者切莫輕言辭職,以免誤入一些用人單位設計的“甕”中。在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而員工不寫辭職信,如果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不能再維持下去,用人單位還是會找理由辭退員工的。無論用人單位以哪種理由辭退員工,用人單位首先必須提供支持這些理由的證據,其次,還必須向員工支付補償金,除非員工被過失性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沒有支付,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并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二、離職后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沒有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fā)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指南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
(二)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在30日內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
自動離職也是要走流程的,具體如下:
(一)離職周期員工離職必須有一個離職周期,離職周期視員工所處的職級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鶎樱ㄒ话銌T工、基層管理人員)的離職周期一般為3天或3天以上,中層(部門主管、部門經理)離職周期一般為7天或7天以上,高層(總監(jiān))的離職周期一般為14天或14天以上,高級管理者(副總經理及以上)的離職周期一般為1個月或以上。
(二)離職管理交接離職手續(xù)的辦理和交接切不可以口頭形式進行,必須有書面文件資料存檔,否則視為該員工與企業(yè)的勞動關系仍未解除,存在極大的隱患。另一方面,離職的交接必須盡可能的詳盡、清晰,否則會造成新接任人員不熟悉上一任人員情況、信息資料沒有移交完全,工作中斷,陷于離職糾紛中。離職手續(xù)應該有《離職職員申請表》、《離職職員工作交接單》。員工必須首先完整填寫《離職職員申請表》的各項信息,交直屬部門主管和人力資源部、公司高管簽字同意后,開始辦理離職交接手續(xù)。
(三)離職交接內容離職交接包括與本部門間的工作交接、與行政部間的門禁卡/名片/工裝/辦公用品/電腦/車輛的交接、與人力資源部的制度文件交還等,有三類資料的交接非常重要:技術資料交接:包括技術研發(fā)信息、產品配方、技術測試信息等,一般交給技術部負責人;客戶資料交接:包括客戶的企業(yè)名稱、聯(lián)系人姓名、地址、電話、個人興趣愛好、曾發(fā)生的業(yè)務記錄等,一般交給客服部負責人;帳務資料交接:包括應收、應付款記錄、預支款項交割等,一般與財務部進行交接。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員工離職和辭職的區(qū)別的相關知識,綜上,如果是員工主動離職的,就得不到公司的經濟補償金,也無法申領失業(yè)救濟金,這對勞動者來說是不利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