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不受理該如何起訴
勞動仲裁不受理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交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否則人民法院將不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nèi),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二、勞動仲裁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勞動仲裁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法律沒有規(guī)定。一般的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èi)結束。案件復雜的,經(jīng)審批,可以延長十五日。
根據(jù)《勞動仲裁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èi)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勞動仲裁請求可以當庭變更嗎
勞動仲裁請求不能當庭變更,只能在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四十四條: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