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法112條規(guī)定
我國刑訴法112條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guān)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二、刑事訴訟法112條規(guī)定的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guān)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三、刑事訴訟立案條件是什么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的事實條件,有犯罪事實。有犯罪事實,是指根據(jù)已有的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包括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條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對所存在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guān)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