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出租是一件非常常見的事情,比如房屋出租、其他不需要的物品也可以出租。但是出租行為在法律上屬于一種行為,會產生法律關系和法律效果,以此甚至產生相對應的法律后果。那么,出租屬于處分行為嗎?現在就跟著小編來了解一下吧。
一、出租屬于處分行為嗎
處分行為是指:轉移所有權,設立擔保物權等,但出租行為本身并非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其處分的客體是權利。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包括契約(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及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
二、處分行為的概念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其處分的客體是權利。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包括契約(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及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臺灣民法典第758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立、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其所稱法律行為,系指物權行為而言。又第761條規(guī)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于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其所稱讓與合意,系物權讓與合意(物權契約)而言。
三、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
與負擔行為的區(qū)分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乃民法上最重要的二類法律行為。這二個法律行為系由法學家所創(chuàng)設,具高度技術性,因其貫穿整個民法,可以說是民法上的任督二脈,必須徹底了解,始能對現行民法作正確的的解釋適用。
區(qū)別兩者的意義臺灣王澤鑒先生觀點
區(qū)別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在法律上的實益有二:
(一)關于處分行為,應適用所謂標的物特定原則,即物權行為或準物權行為至遲于其生效時,其標的物須屬特定,并須就一個標的物作成一個物權行為或一個準物權行為(即一物一權原則)。反之,負擔行為則不受此限制。
(二)有效的處分行為,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要件。原則上凡財產權人,就其權利標的物皆有處分權,具有處分標的物的權能(處分能力)。無處分權而處分標的物者,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參閱臺灣民法第118條、中國合同法52條或“無權處分”詞條)。反之,于負擔行為,則不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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