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以下簡稱icc)發(fā)布了最新版本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距離上一次incoterms®的更新已經過去了10年,icc通過頒布新版通則,來提醒我們準備迎接新的十年周期。
什么是incoterms®?
incoterms®是全球公認的國際貿易術語,最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12年,也就是咱們清朝嘉慶皇帝的時候。
當時全球貿易活動變得越來越頻繁,商人們發(fā)現需要用一些約定俗成的術語,來簡化合同簽訂的過程。
比如從澳大利亞向英國販賣羊毛和礦石,海運費用由誰支付?交貨地點具體在哪兒?風險如何劃分?萬一船只在海上沉沒了責任歸誰?如果每次交易的時候,買賣雙方都要花費時間談判具體條款,這樣的效率未免太低,有點浪費時間,不如就用一些術語來統一貿易的語言。
于是,世界上第一個貿易術語fob(free on board)就誕生了,而且沿用至今,可以說是incoterms®里的經典款了。
在國內有一個專門做外貿業(yè)務的bbs論壇,就叫fob福步,到今天都是挺活躍的,可見fob這個術語的生命力之頑強。
有了貿易術語,但是還缺少行業(yè)組織來規(guī)范定義,免得大家對術語的理解出現偏差。
在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剛結束,為了促進國際貿易,icc就成立了,在1936年,icc發(fā)布了第一版的6個國際貿易術語,除了cif、fob和fas,另外三個都已經不再使用了。
最早的6個terms都是與海運相關的,因為在那個年代還沒有跨越洲際的鐵路、公路和空運。“誰控制了海洋,誰就控制了世界”,這句話擱到今天也是沒毛病的。
在1953年,隨著鐵路運輸的興起,icc首次推出了三個非海運運輸的新貿易術語。在1974年,民用航空業(yè)崛起后,空運成了嶄新的運輸模式,incoterms®也適時地加入了fob airport條款。當國際多式聯運出現后,icc在1990年全面修訂了內容來適應時代潮流變化。
接下來incoterms®就進入了每十年更新一版的節(jié)奏,在2000千禧年的版本里進一步澄清了出口商和進口商關于海關清關的責任。
在2010年版本里,把術語合并刪減至11個,還增加了買賣雙方在信息共享方面的義務。
回顧incoterms®一路走來的歷程,就是和全球經濟發(fā)展趨勢、新的運輸模式創(chuàng)新和貿易環(huán)境變化息息相關的,用一個詞總結就是“與時俱進”。
2020版都更新了什么內容?
這次更新都主要有哪些變化?讓我們趕緊來看一下。
本次的更新算是一次小改版,條款總數依然是11項。之前還有些人預測exw會從清單中消失,但最終還是被保留了下來。
搞笑的是竟然有不良機構,想要趁著icc官宣之前,故意散播改版內容的謠言,然后準備收割智商稅,組織收費培訓班,搶在正式宣布前撈一筆。在icc正式推出incoterms® 2020后,謠言終于不攻自破。
如果根據運輸模式來劃分,此次的條款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1. 適用于任何運輸模式
e組:exw
f組:fca
c組:cpt、cip
d組:dap、dpu、ddp
2.只適用于水面運輸
f組:fas、fob
c組:cfr、cif
根據kuehne-nagel德迅的信息,這次的改版升級主要有以下7點內容:
1. fca貨交承運人術語下添加已裝船批注。
在老版本中,貨物的交付是在船上裝載之前完成的,承運人有義務簽發(fā)帶有船上注解的“已裝運”提貨單或“已收到”提貨單,僅當貨物實際裝在船上時才會簽發(fā)。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fca incoterms®2020提供了一個新的選擇:交易雙方可以同意,買方將指示其承運人在將貨物裝上船前,向賣方簽發(fā)并交付提貨單bill of lading。
船公司和賣方有義務通過銀行渠道將提單轉交給買方。icc意識到了市場需求,同時注意到fca條款設想的交貨點與船上提貨單要求之間存在理論上的不一致。
2.成本出現在每條incoterms®規(guī)則的條款a9 / b9中
在incoterms®2020中,確定買賣交易方所承擔的成本比老版本更加快捷。
3.cif
在cif價格術語中,賣方的責任仍然是“自費投保符合協會貨物保險條款(lma / iua)的(c)條款或任何類似條款所規(guī)定的貨物險”。
4.cip
另一方面,cip賣方的責任是(如果沒有另外的協議),“自費投保符合協會貨物保險條款(lma / iua)的(a)條款或適用于所用運輸工具的任何類似條款所規(guī)定的貨物險”。
5.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
incoterms®2020包括fca貨交承運人,dap目的地交貨,dpu卸貨地交貨,ddp完稅后交貨術語下可用自有運輸工具安排拖車。
fca術語中,可以使用買方自己的運輸工具,在dap、dpu和ddp中,可以使用賣方的運輸工具。
6.從dat到dpu
終于有術語要改名了。在incoterms®2010中,術語dat與術語dap之間的唯一區(qū)別在于,在dat中,賣方將貨物“從到達的運輸工具中卸下后即交付給terminal”。同時,在dap術語中,賣方“在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交付了貨物。”
incoterms®2020進行了兩項更改。條款的顯示順序顛倒了(在incoterms®中2020版dap列在dpu之前,而incoterms®2010 dat列在dap之前。規(guī)則名稱也已從dat(在終端交付)更改為dpu(在卸貨的地方交付)。
這個變更旨在強調目標位置可以是任何位置,而不一定是在某個terminal,比如港口或空港,可以是任何地點。當然,賣方必須確保這個地點是具備卸貨的能力的。
7.安全要求和輔助成本
incoterms®2020現在明確將安全相關要求和輔助成本的責任轉移給賣方。
以上內容還是非常專業(yè)的,我看了半天材料也才勉強翻譯出這點內容,自然也不能進行更深入的解讀。各位如果想深度了解,可以咨詢icc或是您身邊的貿易合規(guī)專家,記得要辨明真?zhèn)?,不要著了偽專家和騙子的道。
如何使用incoterms®2020?
1.是貿易條款,不是法律條款
首先我們要記住incoterms®是貿易條款,不是法律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icc本質上就是個民間組織,非官方的屬性注定了incoterms®只能是輔助國際貿易,幫著大家伙兒省點事情,但真出了糾紛它只能攤手,還是要看買賣雙方當時簽訂的合同。
也就是說,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而incoterms®是沒有的,這點一定要銘記于心,默念三遍。
2.新、老版本都有效
這是非常神奇的一點。一般新版本文件頒布后,老版本會失效,但是incoterms®并沒有。
incoterms®2010還是可以繼續(xù)使用的,但是要在合同里注明到底用的是哪一版的術語。正取的格式應該是這樣的三段式:
[the chosen incoterm® rule] +
[named port, place or point] +
incoterms® 2020
舉例說明:
cif shanghai incoterms® 2020
dap 10 downing street, london, great britain incoterms® 2020
這樣寫才能避免任何的歧義,傳遞最精準的信息。
3.一定要留意貿易合規(guī)
對于incoterms®,我們最最應該關心的是貿易合規(guī)問題,這一點很容易被忽視。
由于很多企業(yè)里缺乏專業(yè)的合規(guī)人才,一旦發(fā)生貿易合同術語變更,而單證人員還是使用以前的術語報關,可能會出現漏報運保費的情況,一旦被海關發(fā)現,企業(yè)會被稽查,情節(jié)嚴重的會被認定為走私行為。
如果企業(yè)人員是無知而犯下的錯,那是可悲,如果是有意這樣做,那就是可惡了。貿易合規(guī)問題給企業(yè)帶來的影響巨大而又深遠,需要時刻保持警惕。
根據icc官方介紹,incoterms®2020更易于訪問和使用,包含更詳細的說明性注釋和增強的圖形,來闡明進口商和出口商對每個incoterms®規(guī)則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