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xiàn)實生活中,債權債務的種類是非常多的,針對債務當事人必須按照規(guī)定進行償還,那么你知道普通債權是破產債權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普通債權是破產債權嗎
破產債權區(qū)別于一般的普通債權,一般債權是當事人依照合同的約定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享有的一種權利,而破產債權則是以破產企業(yè)為對象、特定化了的一般債權;一般債權不受債務人財產狀況的限制,而破產債權要受到債務人破產財產的限制。
破產債權的除外債權指因法律的例外規(guī)定而被排除于破產債權范圍之外的特殊債權。主要有:
懲罰性質的債權,即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yè)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zhí)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債權,即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作為例外的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債權,比如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害賠償、票據(jù)付款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的付款。。
股東的投資權益,即破產企業(yè)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等。
喪失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即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不屬于破產財產。
二、債權能否對抗物權
物權具有優(yōu)先于債權的效力,這是一般的原則,但也有例外的情況。例如,不動產租賃在各國民法立法例上均屬于債權,但大多都規(guī)定承租使用權優(yōu)先于租賃物受讓人的所有權及在租賃物上后設定的他物權。
物權是對世權,絕對權。而債權是對人權,相對權。即享有物權者,其余所有人均有對物的不作為義務,不得侵犯物權。而債權只對只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對其余人不發(fā)生效力。因此,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
三、普通債權是否也是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根據(jù)質押權的特征與立法目的,可以質押的權利須具備以下的特點:
權利應當是私法上的財產權,應當以財產為內容,可以用金錢來估價,人格權及與身份有關的親屬權、榮譽權、監(jiān)護權不得出質;
權利應當有可讓與性,如出質權利不能轉讓,不能變現(xiàn),無法實現(xiàn)對債權的擔保,因此不能轉讓的權利設立質權無效。此類權利如繼承權。
權利應當具有特定性,持有權利憑證的當事人可以控制權利的實現(xiàn)。普通債權是一種請求權,具有財產內容,可以依法轉讓,符合可質押權利的一般特征,原則上應當可以作為質押標的。各國在立法上對此也予以肯定,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條第1款規(guī)定,可讓與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可以出質。
以普通債權出質,質權并未存在于具體的財產上,權利的標的物是擬制的財產,屬于請求權。擔保之債本身是一種請求權,如這種請求權又以另一種請求權的實現(xiàn)為基礎,擔保之債的實現(xiàn)程度的保障程度較低。雖然證券債權也是請求權,但其受特別法調整,流通性強,實現(xiàn)方便,證券質押的擔保功能較強,普通債權質押顯然不具備證券債權質押的流通性,其擔保功能有限。因此對可以質押的普通債權應具備一定的條件。
債權必須可以轉讓,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設立質權,包括當事人之間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該債權自然不能質押;根據(jù)合同性質不能轉讓債權的不能質押,如以勞務為標的的債權;與身份、人身權密切相關的債權,如贍養(yǎng)費、人身損害賠償金等。
作為質押標的的債權應當具備確定性,設定質押的債權數(shù)額應當確定,財產給付內容明確并具備現(xiàn)實的可履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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