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應當從何時計付
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計付。利息應該跟著本金走,應當什么時候支付本金,未按約定支付的,就應當什么時候支付利息。
但是如果“當事人之間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什么時候計付利息呢。工程款大多是按形象進度支付的,如果當事人沒有采用示范文本,就容易出現(xiàn)付款時間約定不明的現(xiàn)象。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說了,付款時間約定不明“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第一,工程已經(jīng)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這體現(xiàn)了利益平衡原則,承包人把工程交給發(fā)包人了,發(fā)包人就具備了收益條件,按照對等原則,再欠付工程款就應當支付利息。第二,工程沒有交付,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建筑行業(yè)拖欠工程款有兩個主要的手段,第一個是發(fā)包人拖著不驗收,第二個是承包方提供結算文件之后,甲方拖延不審價。所以,司法解釋規(guī)定,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開始起計息,就是針對甲方拖延不審價的。第三,是工程未交付,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為什么不按判決的時間點起算利息,而要從當事人起訴之日起計算利息呢。主要是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期間很長,審判期間的長短不是當事人能左右的。整個審理期間都不給利息,不利于制止拖欠工程款,被告會把訴訟時間盡量拖長,所以把時間點確定為當事人起訴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