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借款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一般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之一,如果沒有約定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借款合同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的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chǎn)的,不動產(chǎn)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jié)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