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針對債權債務關系而言,很多時候往往會涉及到公益?zhèn)鶆?,當事人也要按照?guī)定進行償還,那么共益?zhèn)鶆战缍ㄊ鞘裁??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共益?zhèn)鶆战缍ㄊ鞘裁?br>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共益?zhèn)鶆眨?br>(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fā)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zhèn)鶆眨?br>(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xù)營業(yè)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二、共益?zhèn)鶆杖绾务g回
破產法規(guī)定,普通債權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債權人未在該期限內申報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進行補充分配。該規(guī)定對共益?zhèn)鶛嗟膫鶛嗳艘部梢灶愅七m用。共益?zhèn)鶛喟l(fā)生在案件受理后,因此,債權人應當在債權發(fā)生后、財產最終分配完畢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存在異議的可以提起訴訟,逾期則要承擔未申報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財產分配后申報不再得到接受,也不再能夠從破產財產中得到清償。如果認為債權人不需申報共益?zhèn)鶛?,而是應該由管理人直接確定并隨時支付,管理人對未主動確定的共益?zhèn)鶆談t應該擔責,但破產法對此并未作出規(guī)范。
另一方面,已經進行的分配將被認為不合法,那么勢必導致已有的分配程序將推翻重來,而這與程序不可逆的原則相悖。債權人未申報債權,在破產終結后其向未撤銷的清算組提起訴訟,有人認為,基于債權應該申報而未申報的理由,法院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筆者以為,應該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在破產終結后,債務人注銷,管理人管理的對象已經失去,依存的基礎不再存在。如果管理人是獨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雖然管理人自身是獨立的,但已不是管理人的身份,因此應裁定駁回起訴;如果管理人是清算組的,即使未被撤銷,清算組存在的職能也是有限的,僅限于追回尚未被追回的財產并進行分配,或者參與破產終結前已經進行的訴訟、仲裁,但沒有接受債權申報并進行確認的職能,更不能將追回的財產分配給未經確認的債權。因此,原告的起訴在程序上是不適當的,應該裁定駁回。
三、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涨鍍旐樞蚴窃鯓拥?br>《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分別規(guī)定了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那鍍旐樞蚝头峙浞绞健?br>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zhèn)鶆諘r,按比例受償,似乎又是對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諏嵭型豁樞虬幢壤鍍?。由此引發(fā)了對兩者的清償順序在理解上的分歧。
(一)破產費用具有優(yōu)先受償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盏?,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因我國對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障挡扇〉膮^(qū)別對待主義,其立法本意應是將破產費用放在清償順序的首位予以優(yōu)先保護。
(二)對第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表述應嚴密結合前款規(guī)定進行理解。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zhèn)鶆盏?,按照比例清償”。對于此款的理解,應結合第二款和著重對“或者”兩字進行理解把握。首先,第二款已明確規(guī)定破產費用相對共益?zhèn)鶆站哂邢刃惺軆數臋嗬?,應首先對其予以清償。其次,“或者”系表示的一種選擇關系,即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斩x其一,按比例清償的規(guī)定應是在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諆烧咦陨韮炔窟M行。
因此,第三款應理解為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當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時,僅清償破產費用,并按破產費用自身構成的比例進行清償;二是當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清償完全部破產費用后,剩余的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共益?zhèn)鶆諘r,對共益?zhèn)鶆瞻醋陨順嫵傻谋壤M行清償。
在實踐中,第四十三條第三款應嚴密結合第二款確定的前置條件實行。即首先需確定破產費用的優(yōu)先清償順序,再在此基礎之上對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者M行清償。當債務人財產能夠完全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諆身椯M用時,不存在支付順序的問題;當債務人財產不能完全支付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諘r,應當先行清償破產費用;當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時,各破產費用按照比例進行清償;當債務人財產僅夠清償破產費用時,共益?zhèn)鶆諏⒉挥枨鍍?當債務人的財產清償完破產費用后所剩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共益?zhèn)鶆諘r,各共益?zhèn)鶆瞻幢壤鍍敗?br>如一債務人在破產過程中,其破產費用為400萬元,共益?zhèn)鶆諡?00萬元。若破產財產總額大于1000萬元時,破產費用400萬元和共益?zhèn)鶆?00萬元均能得到完全清償。但若破產財產大于400萬元、少于1000萬元時,則將先行清償破產費用400萬元,剩余財產按共益?zhèn)鶆盏谋壤M行清償。如破產財產少于400萬元時,則僅按照破產費用的比例進行清償,共益?zhèn)鶆諏⒉荒艿玫角鍍敗?br>另外,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沼蓚鶆杖素敭a隨時清償”,在實踐中執(zhí)行此款規(guī)定時,如何保證所有破產費用的先行受償權存在一定的問題。按照隨時清償原則,若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赵谕粫r間產生,此時,可以按照此條第二、三款規(guī)定按順序和比例進行清償,能夠保證實現破產費用的先行受償權。但若破產費用和共益?zhèn)鶆詹皇峭瑫r產生,且先產生共益?zhèn)鶆眨螽a生破產費用時,按照隨時清償原則,就存在先清償共益?zhèn)鶆?,后清償破產費用的問題。若該筆共益?zhèn)鶆沾笥谄飘a人財產,后產生的破產費用將不能得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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