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的構成要件
抽逃出資的構成要件:一是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fā)起人或者股東;二是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三是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
抽逃出資的構成要件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jīng)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