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可撤銷合同的期限應該怎么辦?
可撤銷合同超過期限的撤銷權消滅,不能再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期限,一般是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如果有重大誤解的,是九十日內;如果當事人被脅迫的,是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的一年內。超過可撤銷合同的期限應該怎么辦?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