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一審開庭后多長時間宣判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公訴案件一審開庭后宣判的時間一般是二個月;至遲不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法定情形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法定其他情形規(guī)定。公訴案件一審開庭后多長時間宣判的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