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義務人是誰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zhí)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吨腥A人名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zhí)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清算義務人和清算組織的區(qū)別
清算義務人和清算組織的區(qū)別如下:
1.主體范圍不同。在我國,清算義務人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范圍較窄。清算人分為法定清算人、議定清算人和指定清算人三種。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顯然清算人可以由董事、股東或其他有關人員組成,范圍較廣。
2.所負義務內容不同。清算義務人的義務是負責啟動清算程序、組織清算和產生清算人。而清算人的義務是執(zhí)行公司具體清算事務。
3.所負義務的性質不同。清算義務人的義務是法定的,不能任意解除。清算人的義務是約定或指定的,是基于公司或法院等的委任或指派產生的,因公司或者法院的解任或清算人的辭任而解除義務。
三、清算義務人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清算義務人涉及的法律責任如下: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是:在法定清算期限內,清算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視為對其有限責任承擔的放棄,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注冊資金范圍內或者造成損失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3.清算義務人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