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號令頒布之前,招標法和采購法均出現(xiàn)了“廢標”這一概念,但“廢標”的內(nèi)涵完全不同。
采購法中的“廢標”= 整個招標活動無效
采購法中的廢標是指整個招標活動無效,當時的招標、開標、評標工作不得再繼續(xù),應予廢標,即便確定了中標人,中標也無效。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yè)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zhì)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招標法中的“廢標”= 投標無效
招標法中的廢標是指在評審階段,某一份特定的投標文件因不符合招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要求而被評標委員會所“廢棄”,喪失了參加下一階段評審或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資格,等同于投標無效。
原27號令:
第32條第3款規(guī)定:“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托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否則應作廢標處理”。
第43條規(guī)定:“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廢標處理,并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23號令頒布以后,“廢標”一詞將為采購法所獨有,系指整個招標活動作廢,須重新組織招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