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合同可以分包,但必須依法進行,不符合分包條件要求的是不可以進行分包的,許多人對此可能不是很了解,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主體工程勞務分包有哪些要求?
一、主體工程勞務分包有哪些要求
(1)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只能是非主體結構工程的施工任務。
(2)承包人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須征得發(fā)包人的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分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5)分包只能發(fā)生一次,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工程再次進行分包。
(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主體工程分包的法律后果
首先,主體是特定的。分發(fā)包人是直接從建設單位承接工程任務的建筑企業(yè),分承包人是從分發(fā)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務的專業(yè)承包企業(yè)或者勞務分包企業(yè);建設單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體。
其次,客體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體是承、發(fā)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必須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規(guī)定允許分包的部分?!逗贤ā肺樟恕督ㄖā返囊?guī)定,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偝邪诉€必須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而不能將工程的主體部分分包給他人承擔。
再次,分包合同主體系橫向的平等的財產關系。分發(fā)包人與分承包人沒有隸屬關系,在市場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最后,工程分包合同屬“并存的債務移轉”。工程分包合同屬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共同約定,由第三人加入的關系;債權人即發(fā)包人,債務人即建設合同中的總承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偝邪伺c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對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