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由誰決定
回避的決定人員為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回避由誰決定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前兩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