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怎么定家庭暴力案件
我國法院判定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能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有哪些
能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有:
1.被家暴時的報警記錄。
2.親朋好友的證人證言。
3.醫(yī)院的傷情鑒定和診斷證明。
4.因家暴而受傷的照片。
5.家暴行為的錄音錄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家庭暴力如何起訴離婚
存在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的程序如下:
1.原告一方寫好離婚起訴狀,寫明離婚的事實與理由;
2.原告準備好相關的證明,包括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財產清單等的原件和復印件,尤其要注意收集好家暴的證據用于維權;
3.原告拿著準備好的材料到管轄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xù)。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心理、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父母對子女或者對自己的親兄弟姐妹施暴也是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