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期間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有什么
對嫌疑人批準逮捕期間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有不適合關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期的婦女而又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捕后案件事實、證據(jù)情況發(fā)生變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變更強制措施后已無社會危險性。批捕期間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有什么的法律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xiàn)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shù)?,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nèi)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