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買賣指的是什么?
試用買賣,在我國法律上指的是當事人之間通過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使當事人可以通過試用來決定是否購買標的物的一種合同。當事人試用后可以購買,也可以不購買。但如果當事人試用后未作表示的,則視為購買。試用買賣指的是什么?的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限。對試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第六百三十八條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nèi)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nèi)已經(jīng)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quán)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第六百三十九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quán)請求買受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