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我們成為正式員工之前必須經歷的一段重要時期,試用期不僅能讓問熟悉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而且還能考核我們對工作內容的適應,那么試用期一個月內簽合同?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試用期一個月內簽合同
試用期不簽的現象原來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因為存在不簽勞動合同就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因此,用人單位對此比較重視,紛紛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沒有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是有很多。很多未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普遍認為既然是試用期,等試用了以后再簽也不遲,不試用怎么知道員工是否是單位需要招聘的人呢。這種認識和想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未訂立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試用期。
二、試用期被辭退有工資嗎?
許多剛步入職場的人士會發(fā)現基本上所有單位都會有一個試用期,試用期的長短主要根據單位的情況和員工的表現確定,如果在試用期期間員工主動辭職的,需要提前三天告知單位,而我們都知道員工在試用期期間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工資的。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員工辭職一般都需要提前三十天告知單位才能解除勞動關系,而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則需要提前三天告知。在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應當一次性向員工付清薪酬,試用期也是一樣的,只要員工提前三天告知,就能拿到工資。
三、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盡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后離職比較妥當。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br>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雖然處于試用期,但其基本權利也應該得到保障,一些單位常常無視《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拒絕試用期員工辭職,又或者要求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一樣提前30日提出辭職申請才解決勞動合同,這些做法都是違法的,勞動者在遭遇這種情況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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