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被告人找不到怎么處理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刑事自訴被告人找不到,如果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則法院可以中止審理,等待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復審理。法院也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向被告人送達相關文書。刑事自訴被告人找不到怎么處理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