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取保候?qū)徲惺裁春锰?br>未成年人取保候?qū)彽暮锰帲河捎谇嗌倌暾幵谛睦砗蜕戆l(fā)育成長階段,人格尚未完全塑造成型,其實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突發(fā)性與偶然性,尤其在初次實施犯罪行為后情緒比較緊張,無論是從保護未成年人身體健康,還是從實現(xiàn)教育、感化、挽救青少年的目的,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fā)都應以取保候?qū)彏樵瓌t。未成年人取保候?qū)徲惺裁春锰幍姆梢罁?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br>(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取保候?qū)徲晒矙C關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