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開庭注意事項
離婚案件開庭時,有下列注意事項:1、要準備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是一方有準予離婚法定事由的證據材料;2、作為案件原告要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3、作為案件被告要在規(guī)定期限內進行答辯;4、按時在開庭時去人民法院參加庭審。離婚糾紛開庭注意事項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