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進行合同簽訂的時候,對于需要提供服務的一方來說,往往是會要求一定的保障的,定金或者違約金的方式來進行約定,那么定金性質(zhì)約定不明的處理?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nèi)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定金性質(zhì)約定不明的處理
定金約定不明確時,一般會被視為沒有約定定金。
根據(jù)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qū)Ψ浇o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shù)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不產(chǎn)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shù)額。
二、約定了定金條款的。
《民法典》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民法典》規(guī)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如果在合同中規(guī)定定金的比例超過了20%,那么超過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擔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預付款,但20%以內(nèi)的部分還是有效的。
三、定金的性質(zhì)怎么認定
(一)定金的性質(zhì)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zhì)。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zhuǎn)而用作違約定金;對于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后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zhì)。
(二)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zhì)以外的其他性質(zhì)。如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從合同存在必能證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種定金當然同時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zhì)。
(三)當事人未對定金性質(zhì)作出約定時,應當作出相應的推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推定該定金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質(zh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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