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原告住所地是否有管轄權
借款糾紛中原告住所地有管轄權,但是應當在當事人依法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未書面約定管轄法院的,則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沒有管轄權。借款合同原告住所地是否有管轄權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