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建設離不開工程,工人為城市化的發(fā)展作出了不可磨滅的對象,我們應該尊重工人的勞動,在工程的處理過程中,有分包這一做法。
一、工程勞務分包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分包合同是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對籌建人負責,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合同。從法律關系上分析,分包有兩種情況:
1、分別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獨立地與發(fā)包人建立合同關系,各承包人之間并不發(fā)生法律關系。
2、聯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聯合為一體,與發(fā)包人簽訂總包合同,然后各個承包人再簽定數個分包合同,將項目建設中的各個單項工作落實到每一個承包人。
在實踐中,這兩種分包合同被廣泛地使用,但它們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別承包中,各個承包人相互單獨地對籌建單位負責,相互之間不發(fā)生任何法律關系;在聯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對籌建單位負責,承包人之間發(fā)生連帶之債的法律關系。
二、工程分包合同與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區(qū)別: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總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體工程;工程勞務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勞務,提供勞動力;
2.工程分包單位以自己的勞動力、設備、原材料、管理等獨立完成分包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務即勞動力要和承包人的機具設備、原材料結合。承包單位提供技術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設工程;
3.承包單位進行分包工程,需經過業(yè)主的同意;承包單位進行勞務分包不需要業(yè)主同意;
4.工程分包要對分包工程進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對分包人的管理是協調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內部事務,承包人的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費;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是工程承包人工建設內容的一部分。屬于工程承包人的內部勞動,工程承包人要對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費;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程價款;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費,是按日的單價和工日的總數量進行結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