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了過錯責任推定原則,以解決生活中部分事件的責任劃分,比如共同危險行為、醫(yī)療損害責任等。那么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在執(zhí)行推定過錯的責任中,原告方或反訴方的責任是證明自己因為對方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受到了傷害或損失;被告則必須承擔舉證證實自己已經盡到了法定責任。
《民法典》規(guī)定:“在道路、公共場所施工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否則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提供了相應的警示標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的除外?!痹谶@種情況下,原告方或反訴方一要證明自己因為對方的失誤給自己造成了人財損失,二要證實對方沒有履行法定義務;而被告方則要舉證證明自己確實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警示和安全義務。從數量上看,原告方或反訴方似乎去證明兩個法律事實即損害結果和損害原因;但實質上,舉證的重心依然在被告方,因為受損害事實已經是鐵定了,否則就不會有訴訟(欺詐訴訟除外)。受損原因,訴方和辯方重合。但是,被訴方不舉證,就意味著自己敗訴,這是法律事先設定的。法律的天平是向受損害方傾斜,特別加重了施工方的義務。
為什么這樣做呢?立法的精神無非是現實人生的利害選擇,所謂“兩相利取其重,兩相害取其輕”。高危作業(yè)的業(yè)主、勞動關系的雇傭、道路施工的操作者,從事這一種回報很高的產業(yè),而其相對方則是比較弱小而孤立的,法律的天平傾向后者,這是不公平中的公平。
其二,以上產業(yè)或行業(yè)也是事故最頻繁的而且傷亡量最大的地方,加重業(yè)主方的義務和提高他們的責任感很有必要。
其三,無論是高?,F場,對受害人來說往往是孤身一人進入其境,而且在受損害的情況下,其舉證能力、封存證據的能力、提供證據的能力都相對有限,甚至無能為力。如果他們舉證加害原因肯定是顯失公平的,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能體現公平、公共的法制原則。
二、過錯推定原則適用范圍
(一)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二)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不能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共同過失。
(三)雇員、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舉證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于監(jiān)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醫(yī)療損害責任。醫(yī)療事故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竟合,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和專業(yè)性。在醫(y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對醫(yī)學知識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難以舉證證明致害人在醫(yī)療服務中有過錯,如果適用一般過錯責任原則,勢必使受害人一開始就處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醫(yī)療損害賠償責任也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y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如果醫(yī)療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推定醫(yī)療單位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
三、過錯推定責任是什么意思
過錯推定責任是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凡在適用推定過錯責任的場合,行為人要不承擔責任必須就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過錯責任推定原則就是當行為人沒有證據表面自己沒有過錯時,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