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與勞務關系的區(qū)別

發(fā)布時間:2024-03-22
一、勞動與勞務關系的區(qū)別
勞動與勞務關系的區(qū)別在于反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的是工資,而反映勞務關系的是勞務費。勞動合同僅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而承攬合同、中介合同等都可以證明勞務關系的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鑒定勞動關系需要多久
勞動關系認定一般需要45天。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認定勞動關系,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過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
1.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相關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相關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三、未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可仲裁
未解除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就算勞動者仍然在職,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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