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發(fā)生被告人患病、被告人逃跑、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情況是可以中止審理的,只要滿足法定情形,刑事案件就可以中止審理。那么刑事案件中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nèi)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法定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種,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中有明確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三、什么是中止審理
(一)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訴中止審理是指在審判過程中,出現(xiàn)了某些使審判活動在一定期限內(nèi)無法繼續(xù)進行的情況時,審判人員決定暫時停止審判活動,待有關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復審判。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二)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者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四)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被告人歸案后,應當恢復審理,必要時,應當對被告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五)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綜上所述,對于刑事案件,如果出現(xiàn)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法定情況,刑事案件可以中止審理,待導致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進行審理即可。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刑事案件中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