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會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以及支付報酬的依據,就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嗎、勞動合同簽幾次為無固定期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以下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嗎
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分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第一、如果是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這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同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如果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二、勞動合同簽幾次為無固定期限
連續(xù)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在第三次簽訂合同時,除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都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xù)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 。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后,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后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guī)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
(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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