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期限可以延長多久
我國行政復議機關對于行政復議進行審理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多不超過三十日,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即情況復雜,復議機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且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行政復議期限可以延長多久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