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并不是勞務合同,兩者的訂立目的、行使的責任和承擔的后果都是不同的。委托合同是受到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對委托事物進行辦理,同時也是會簽訂合同的,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或者無償?shù)暮贤?,雙方都是可以進行約定的。
一、委托合同是勞務合同么
委托合同不是勞務合同,兩者之間是有區(qū)別的。
(一)勞務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而不在于實現(xiàn)雇用人的預期利益,這種勞務一般表現(xiàn)為受雇人利用自己的勞力為雇用人提供一定的勞動;而委托合同的訂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事務,實現(xiàn)一定的預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勞務不過是滿足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
(二)受雇人依據(jù)雇用合同提供勞務,必須服從雇用人的指示,自己一般不享有獨立的酌情裁量的權利;而受托人雖然須依委托人的指示處理事務,但一般卻享有一定的獨立裁量的權利。
(三)雇用合同為有償合同,不存在無償?shù)那闆r;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二、委托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委托。如果互相沒有信任或者已不再需要辦理委托的事項,委托人即可單方解除委托合同,無須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即可發(fā)力。但是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賠償相應的損失。受托人可以隨時辭去委托。委托合同的成立既需要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了解和信任,也需要受托人對委托人的信任。如果受托人不愿意辦理受委托的事務,受托人無須表明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合同。
(一)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有數(shù)人的,該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作出。同時,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銷。
(二)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為數(shù)人的情況下,數(shù)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這應區(qū)分不同情況判斷:若委托事務依其性質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有效。在委托事務可分割執(zhí)行的場合,各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獨立地發(fā)生效力,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繼續(xù)存在,不受影響。
(三)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是否可由雙方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雖無明文規(guī)定,通常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fā),對此應做肯定的回答。不過當事人依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權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務的處理過程中發(fā)生當初未曾料到的情事變更,使得對任意解除權的限制或排除條款顯失公平的,這樣的約定是可撤銷的。在委托事務已經處理完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權。
(四)當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下終止委托合同時,應對因此而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歸責于解除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對合同的解除沒有過錯,那么他就不對對方當事人的損失負責,而無論合同的解除是否應歸咎于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三、如何審查委托合同
(一)代理人資格審查。委托人應對代理人行使代理事務的能力予以審查,一些需要具備專業(yè)資質或經營資格才能行使的代理事務,委托人應當對代理人是否具備專業(yè)資質或經營資格進行審查。
(二)委托事項明確。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因此,委托的事項必須具體明確。
(三)授權范圍清楚。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四)代理期限明確。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履行委托代理行為的具體期限。代理期間過長對于被代理人而言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五)支付報酬明確。委托合同分為無償?shù)奈泻贤c有償?shù)奈泻贤?br>
(六)委托事項應當合法。委托事務不合法將導致合同無效,并且將導致委托人與代理人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七)轉委托。
(八)違約責任的審查。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應當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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