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貨物的含義指的是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它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租賃期屆滿時應向出租人返還原物。租賃合同按租賃物的不同、法律對租賃物是否有特殊規(guī)定等劃分不同的種類。
一、租賃貨物的含義
租賃貨物的含義是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一般說來,由于租賃合同不轉移財產所有權,因租賃關系終結時承租人必須返還原物,故只有在原物為有體物、非消耗物和特定物的條件下,原物的原狀才能在承租人經過一番使用之后得到保持,并最終返還給出租人。
它既可以是動產,即能夠移動而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又可以是不動產、即不能移動或經移動即會損害其經濟效用和經濟價值的物。但是,由于租賃合同具有租賃合同終止后,承租人須把原租賃的財產返還出租人這一法律特征,決定了租賃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物化了的物。
二、租賃合同的種類
1.根據租賃物的不同,租賃可以劃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不動產租賃包括房屋租賃和土地使用權租賃等。
2.根據法律對租賃是否具有特殊的規(guī)定,可以將租賃劃分為一般租賃和特殊租賃。特殊租賃是相對于一般租賃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別要求的租賃,例如。房地產管理法律對房地產的租賃、海商法對船舶的租賃以及航空法對航空器的租賃等都有特殊的規(guī)定。
3.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確定期限,可以劃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間,沒有約定租賃期間的則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依自己的意愿隨時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應預先通知對方。但是,無論是否約定租賃期間,租賃期間都受20年法定期間的限制。
三、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為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對此《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