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沒有萬般如意的時候,難免發(fā)生不幸,家人去世。如果妻子去世并且她在死前擁有合法遺產,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在司法實踐中,妻子死亡的繼承人往往難以確定,那么妻子的第一繼承人是誰?下面由小編為您整理相關信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妻子的第一繼承人是誰
根據(jù)中國《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guī)定:
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其中配偶,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且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俗稱爺爺、奶奶、姥爺、姥姥。
二、關于繼承順序的其他說明
(1)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2)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3)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第12條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同一順序繼承人不均等繼承的情況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這里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xiàn)。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jīng)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yǎng)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guī)定可以多分遺產。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yǎng)能力和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jīng)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yǎng)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yǎng)義務,都不適用該規(guī)定。
(4)經(jīng)繼承人之間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xié)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通過以上介紹,主要給大家講解了妻子的第一繼承人是誰,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妻子死后的第一個繼承人是丈夫、孩子和父母。值得一提的是,這種繼承順序只有在妻子未立遺囑時才成立。妻子若有遺囑,必須依遺囑繼承。如果有不明白的,建議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