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亦稱賣引法?長短引法,或簡稱引法。宋代茶法之一。蔡京于崇寧四年(1105年)創(chuàng)立。商人于京師都茶場購買茶引(官方頒發(fā)的購茶執(zhí)照),自買茶于園戶,至設(shè)在產(chǎn)茶州軍的合同場秤發(fā)?驗視?封印,裝入籠筇,官給券為驗,然后再運往指定地點銷售。長引限一年,可行銷外路;短引限一季,只能行銷本路。路為宋代行政區(qū)劃,略小于今之省。馬端臨《文獻通考·征榷五》對此法的評價是:乃通商之法,但請引抽盤,商稅苛于祖宗時耳。此說未盡確,實則仍是官方專賣體制下有限的通商法。政和二年頒行的合同場法中,蔡京又專設(shè)條款對引法進行規(guī)范:凡請長引者,交錢一百緡,如欲往陜西,加收二十緡,均付給一百二十緡的茶;短引輸錢二十緡,付給二十五緡的茶。南宋建炎二年(1128),趙開參照賣引法進一步完善,于成都置合同場買引所,就近賣引,仍于合同場置茶市,交易必由市;以茶百斤為一大引,茶與引必相隨。凡買茶引,每斤春茶七十文,夏茶五十文,仍舊加收市例?頭子錢(手續(xù)費)。此法為元代鈔引法所繼承,后明代商茶引法也有較多的采納和參考。參見茶引?合同場法。
賣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即茶引法。
長短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即茶引法。
引法[tea certificate decree] 即茶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