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法律關系的主體范圍
1.房屋拆遷當事人
房屋拆遷當事人是拆遷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主體,即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根據(jù)2001年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個人不得成為拆遷人。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將被拆遷人限定于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而把被拆遷房屋的使用人排除在外。對所有人范圍的界定也作了改變,取消了過去的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
拆遷人的基本權利是根據(jù)拆遷許可證的規(guī)定,依法拆除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但法律或者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拆除的房屋除外。拆遷人的基本義務是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拆遷人還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拆遷期間,拆遷人應當保障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等基本生活條件。被拆遷人的基本權利是依法獲得補償、安置。另外,被拆遷人可憑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yè)、教育等部門或者單位申請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專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xù),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被拆遷人的基本義務是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2.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
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是承租被拆遷房屋的人。房屋承租人的基本權利是可以依法要求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要求被拆遷人或拆遷人對自己進行安置。如果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另外,房屋承租人可憑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yè)、教育等部門或者單位申請辦理戶口遷移、郵件專遞、電話遷移、供水、供電以及轉學、轉托等手續(xù),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房屋承租人的基本義務是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2001年修改后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賦予國務院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權力??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凡參與拆遷的人均受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4.拆遷單位
拆遷單位是拆遷工作的實施者,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xié)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組織。根據(jù)建設部1991年7月8日發(fā)布的《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有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的批準文件;(2)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3)有與承擔拆遷業(yè)務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技術、經(jīng)濟、財務管理人員。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對申請設立房屋拆遷單位對主體進行資格審查,對審查合格的單位頒發(fā)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并對房屋拆遷單位和自行拆遷單位的業(yè)務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未經(jīng)批準發(fā)給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接受委托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