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
1.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被欺詐所簽訂的合同;
4.被脅迫簽訂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可撤銷合同的期限是多長
可撤銷合同的期限一般規(guī)定為1年。友情提示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重大誤解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行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三、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qū)別是: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可以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可撤銷合同是指存在一定的可撤銷瑕疵,一旦認定,就不可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