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之后,有部分人對于具體的離職時間還不能夠確定下來,這就會導致在轉移社保的時候會變得比較麻煩。那么,員工離職時間如何確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員工離職時間如何確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離職的日期為三十日到期的日期。若是試用期解除勞動者合同的,勞動者應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離職日期為到期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yè)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yè)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yè)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yè)服務機構辦理失業(yè)登記。失業(yè)人員憑失業(yè)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的手續(xù)。
二、提前一個月可以離職嗎
勞動者按規(guī)定辭職,并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眲趧诱甙创艘?guī)定辭職是合法的,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三、員工辭職工資結算規(guī)定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fā)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員工離職時間如何確定的相關知識,離職的日期為三十日到期的日期。若是試用期解除勞動者合同的,勞動者應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離職日期為到期日期。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