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要約,什么是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fā)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fā)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則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fā)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于發(fā)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取得法律效力,應具備以下條件:
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發(fā)出要約,通常是指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發(fā)出的要約。
3.要約必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
要約能否為另一方所接受,關鍵是看發(fā)出的要約對對方是否亦有利。
二、要約邀請是否具有拘束力
一般認為要約有實質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其實,要約邀請構成意思表示時,也有實質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的問題。
要約邀請原則上不具有實質拘束力,但要約邀請中承諾交易條件或其條件不變的,要約邀請就具有了實質拘束力。這種拘束力的內容是:要約人以要約邀請中的條件為要約的條件時,邀請人(此時為受要約人)應當承認這個條件,邀請人不得以條件不符合自己的愿望為由而拒絕承諾。在一定意義上,要約邀請的實質拘束力,最終表現(xiàn)為邀請人的締約義務。邀請人在轉化為受要約人后,有義務按照要約邀請規(guī)定的交易條件和其他條件進行承諾。
形式拘束力是指邀請人不得取消要約邀請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原則上不具有形式拘束力,即邀請人發(fā)出要約邀請之后,一般可以任意取消它,而且無須承擔責任。理由在于邀請人預先把成立合同的權利留給自己。但是,邀請人自愿放棄了取消邀請的權利,自當允許。
三、要約邀請包括什么
要約邀請包括:
1.符合要約條件的商業(yè)廣告和宣傳;
2.拍賣、招標公告;
3.商品價目表;
4.招股說明書、基金招募說明書;
5.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其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