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是什么行為
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是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就相當于違反約定,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可以要求對方繼續(xù)履行,受損害方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做、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當合同符合以下條件時,當事人可以拒絕履行: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6.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7.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8.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三、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可以并用嗎
一般不可以并用。民法典中的違約金具有多種性質,但是最主要的性質是違約賠償金的性質。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又約定了損害賠償金,那么違約金的適用就可能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發(fā)生沖突。
如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且未約定兩者排斥適用的,則應當依照當事人的主張選擇適用。
合同約定違約金,但是當事人僅主張賠償損失的,法院應當支持其賠償損失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