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給的見面禮離婚時應歸誰
父母給的見面禮如果是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給的離婚時一般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如果是婚前給的見面禮,見面禮應當視為對一方的贈與,離婚時應歸一方的個人所有。父母給的見面禮離婚時應歸誰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