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對于勞動者而言,很多時候會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一般要符合相應的條件,那么勞動關系建立的條件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關系建立的條件有哪些?
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二、勞動關系的確立標準是什么
勞動關系的確定對勞動者而言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這意味著勞動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勞動法的保護。與一般的法律保護不同,勞動法實行的是傾斜保護,簡單來說,就是給勞動者更多權利和要求雇主承擔更多的義務。
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國家在勞動法中以一只“看得見的手”出現,直接對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時間等勞動標準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例如,近日出臺的“上海市最低工資,每月不得低于690元,小時工每小時不得低于6元的規(guī)定。”這樣的規(guī)定,為勞動者的保護劃定了底線,雇主只能支付高于最低工資的報酬,而不能低于它,否則,國家將予以制裁。
而如果勞動者不被認定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將得不到勞動法的保護?,F實中存在大量勞動者本身實際上屬于勞動法中定義的“勞動者”的范疇,但由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難以證明自己的身份,主張自己的權利,因此得不到勞動法的保護。
正是為了解決這一社會現狀,規(guī)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wěn)定,勞動部出臺了《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锻ㄖ凡粌H對勞動關系的認定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還對事實勞動關系中的無固定期限問題、經濟補償金問題、建筑行業(yè)雇工保護及對勞動關系確認的爭議處理等九大方面作了充分的規(guī)定,應當引起廣大勞動者的重視,也應當引起廣大用人單位的足夠重視。
維權第一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我國勞動法特別強調了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庇靡痪浜唵蔚脑捳f就是“有勞動關系就應當有勞動合同”。
國家之所以在立法中如此強調勞動合同是有道理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權的第一步,甚至有人說是勞動者的“護身符”。俗話說“口說無憑”,現實中大量勞動者吃虧就吃虧在沒有證據。而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的直接反映,是最有利的證據?!鞍准埡谧帧钡膭趧雍贤莿趧又俨?、法院做出判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主要憑據之一。
因此,勇敢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三、怎么確立勞動關系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guī)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wěn)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建筑施工、礦山 企業(yè) 等用人單位工程(業(yè)務)或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fā)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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