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鑒定結果的處理程序
當出現不服交通事故鑒定結果時,其處理程序為:當事人向作出事故認定的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作出復核結論。不服交通事故鑒定結果的處理程序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