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鑒定工作如何進行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2.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3.初次鑒定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
5.重新鑒定,專業(yè)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
6.復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8.出庭,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鑒定結論的依據(jù)進行說明,回答與鑒定相關的問題。定人執(zhí)業(yè)證書》。
二、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有哪些權利
司法鑒定人享有的權利有:
1.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詢問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2.應邀參與、協(xié)助委托人勘驗、檢查和模擬試驗;
3.要求委托人補充送鑒材料;
4.委托人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拒不提供鑒定所需材料的,有權辭去委托;
5.拒絕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6.與其他司法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意見。
三、司法鑒定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司法鑒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合法、獨立、公開;
2.客觀、科學、準確;
3.文明、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