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效力表現(xiàn)在哪些方面
公司解散的效力一般表現(xiàn)在下列方面:1、清算義務人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2、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xù),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jīng)營活動;3、公司解散后,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情形外,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解散的效力表現(xiàn)在哪些方面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