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要準備哪些材料,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登記結婚要準備雙方的身份證、戶籍登記冊、免冠照片、無禁止結婚血親關系證明等材料,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有:1、男小于二十二周歲,女小于二十周歲;2、男女雙方系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3、男女雙方非因自愿而申請結婚登記?;橐龅怯浺獪蕚淠男┎牧?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