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人格否認的前提條件有哪些方面
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條件如下:
1.公司已合法取得獨立人格;
2.股東實施了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為;
3.造成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之損害
4.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行為與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公司法人格否認之訴的舉證責任分配是:
1.應當由原告舉出蓋然性的證據(jù),證明股東存在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以及由此產(chǎn)生了損害的結果。
2.由被告證明其不存在濫用權利的行為,即證明自己與被控制公司的關系的正當,公司人格不存在形骸化,無虛假出資,公司人事、財務、業(yè)務完全獨立,公司賬目真實、完整,公司的經(jīng)營狀況正常等情況,從而抗辯原告的訴訟主張。
三、為什么要設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法人的人格獨立,是當代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內(nèi)容,嚴格遵循這項制度對發(fā)展社會經(jīng)濟具有極大的意義。然而,在現(xiàn)實中的經(jīng)濟活動中,有人卻利用公司的獨立法律人格這一特性,從事不法經(jīng)營,獲取非法利益,逃避其應該承擔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從而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經(jīng)濟活動秩序,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fā)生,在法律上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就顯得十分重要,因此,在特定情況下對公司人格予以否認,以便追究相關責任者的法律責任,從而達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安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