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我們的經濟社會中,各種各樣的企業(yè)公司越來越多,但是也有很多因為各種原因倒閉破產。一般情況下破產會涉及到債權的申報,那么破產債權的申報期限是多久有何規(guī)定?在法律上有什么規(guī)定呢?針對上述問題,以下將由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破產債權的申報期限是多久
破產申報債權期限是一個月,依據(jù)《破產法》第45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guī)則
破產債權是依破產程序啟動前原因成立的,經依法申報確認,并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shù)目蓮娭茍?zhí)行的財產請求權?!镀髽I(yè)破產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1、根據(jù)破產法的一般規(guī)定,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并得到確認后,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shù)葯嗬?br>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shù)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jù)。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需注意的是,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有些產生于破產案件受理后的債權也屬于破產債權,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后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這些債權有可能因產生時間過晚而無法在法院規(guī)定的申報期間內申報,但此種情況下的補充申報并非因其自身過錯造成,由其承擔債權的核查確認費用是不合理的,所以(該項核查的費用)應當作為破產費用支付。
三、破產申請的意義
破產申請的參加是指人民法院制作受理案件通知書前,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也提出破產申請。它有兩個特點:一是時間性。破產申請的參加僅僅發(fā)生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在此之后,則無所謂破產申請的參加,而屬于債權申報的范疇了。二是平等性。不僅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而且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參加。
債權人申請參加的意義有:首先,某個或某些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后,其它債權人申請參加,不僅體現(xiàn)了破產債權一律平等的原則,使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權不因其他破產申請的提出而喪失,更重要的還在于,當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撤回申請后,該參加的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就可自動地補充進去,發(fā)揮應有的程序作用,不致使破產受理程序因此終止。其次,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后,債權人也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就可依法行使如破產和解申請權、破產整頓申請權等程序權利,這些權利都只能在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前提下行使。再次,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后,債務人也提出破產申請。
綜上所述通過分析可以得知,公司在設立之后,若是發(fā)生了由于經營不善等原因,導致公司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都受到損失,導致第三方的財產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公司的設立者未來減少損失,可能會想之前的公司注冊機構,提出破產的請求,一旦請求提出,就會進入破產清算的程序。以上就是破產債權的申報期限是多久的相關內容。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