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試用期六個月合法嗎

發(fā)布時間:2024-02-28
用人單位試用期六個月合法。用人單位試用期長短需根據(jù)與勞動者具體簽訂的合同期限來確定,如果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其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一、用人單位試用期六個月合法嗎
用人單位試用期六個月合法。如果試用期超過六個月了就是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用人單位試用期要買社保嗎
用人單位試用期要買社保。五險是國家法定,只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就必須繳納社保,且必須達到當?shù)刈畹偷谋kU標準。試用期的員工也屬于勞動關系,因此也必須按照規(guī)定繳納社保。
法律依據(jù):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國家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三、試用期幾天可以離職
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離職。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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