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
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單方面與其解約;其他。在什么條件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